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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的解释(上)

作者:  来源:智产通  发表时间:2019/12/6 16:28:36   浏览:

根据《专利法》59条1款,权利要求界定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是一件专利的核心,而权利要求的解释又是权利要求的核心。按照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前首席法官Giles Rich的说法,专利是一个“权利要求的游戏”(注:此处的中文翻译是一个幽默的双关,因为有一部HBO的经典剧集叫做权力的游戏)。


在美国的专利诉讼中,存在一个单独的权利要求解释的程序,叫做马克曼听证。美国最高院在1996年的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s, Inc.,一案中认为,权利要求的解释是一个法律问题,应该由法院处理。而对于事实问题,在美国则交由陪审团处理。(与之相对,在我国,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都是由法官进行的。)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最高院的判决即是法律,因此自马克曼一案之后,美国法院在专利案件的正式庭审前都会举行马克曼听证,由法官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主张,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原被告双方往往在马克曼听证后会进行和解,因为法官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预示了判决的结果。


在中国的专利诉讼中虽然不存在单独的权利要求解释程序,但对于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范围、或者对比文件是否破坏专利权的专利性等问题而言,权利要求的解释往往起到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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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为何需要解释?


一个角度可以是从专利权与著作权的保护客体的对比来看待该问题。根据著作权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著作权只保护对思想的特定表达,而不能保护思想本身(“思想表达二分法”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其作为一个基本原则被广泛认可)。作为对比,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比著作权更抽象的思想,具体而言,根据《专利法》2条2款,专利法保护的是具有可专利性的具体的技术思想。而对于更上一位阶的抽象思想而言,普遍认为抽象思想的流通和使用应该是自由的,不应以任何形式被任何人垄断;并且人类社会普遍鼓励自由思想的产生和传播。


以金字塔模型为例,位于金字塔塔尖的是抽象思想,不受知识产权法约束;位于金字塔中间的是具体的技术思想,受专利法保护、或者作为技术秘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位于金字塔底部的是对思想的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部分原因是因为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比著作权更抽象,专利权的保护期间远远短于著作权,以便在权利保护期满后更广泛地被社会公众自由利用。例如,我国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间是自申请日起20年,而著作权的保护期间一般是作品完成日至作者死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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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空心板”专利案(2010二中民终字第20978号中,原告撰写了“空心板”的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被告在原告专利授权一年后,抄袭了原告的专利说明书,并且利用早期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漏洞(我国从2013年年底起才开始对部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新颖性的审查),申请了“空心板”的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经过简单比对,被告专利说明书中92%的内容与原告专利说明书雷同。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专利说明书的撰写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另外,虽然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但专利局公布并公告的专利说明书不同于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由上述案例可知,对于同样的技术思想,不同的代理人会撰写出不同的专利说明书,并且这些专利说明书都各自享有著作权法下的著作权。但是这些不同的专利说明书在专利法下可能指向相同的发明,因为专利法保护的并非是对思想的表达,而是具体的思想其本身。例如对于权利要求中同一对象,不同的代理人会给出不同的命名,并且语序等也会因人而异,这些都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下的不同表达(之所以说可能,是因为根据融合原则,对于思想的有限表达不具有版权性,此处不赘言。);但是在专利法意义下,这些差异都不会影响技术方案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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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专利权保护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思想,为了确定思想的边界并对该思想进行说明,必须通过自然语言来进行描述。但自然语言又不可避免地带有模糊性,因此,在通过模糊的自然语言来还原其背后的思想时,就需要经过解释过程。基于以上认识,可以认为在一件专利的授权、确权、侵权的所有阶段都是需要解释的。


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权利要求不清楚时才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换言之,如果权利要求本身是清楚的,那么就不需要对其进行解释。在权利要求不清楚时,对权利要求进行澄清当然是权利要求解释的一种情形,但要注意的是权利要求的解释与权利要求的清楚是不同层面的要求。《专利法》26条4款要求权利要求需要是清楚的,其本质在于权利要求作为专利权的界限,其边界应当清晰,以使社会公众得知是否存在侵犯专利权的可能。换言之,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一般只涉及专利(申请)其本身,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或社会公众能够理解权利要求,则权利要求就是清楚的。


但是在专利的授权、确权以及侵权中,由于相对方(例如审查员、无效请求人、被控侵权人)会提出证据(例如对比文件、证据或者被控侵权产品)来质疑专利申请/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确定专利申请/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就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因此,不同于权利要求的清楚性仅针对申请人/权利人的权利要求其本身(单方程序),权利要求的解释往往是在相对方的方案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范围时进行的(双方程序)。


举个例子,权利要求中记载的“A与B连接”毫无疑问是清楚的。但是,手机与无线路由器之间进行通信而没有物理接触是否属于“手机与无线路由器连接”?或者,手机贴着无线路由器但是二者之间没有数据交换是否属于“手机与无线路由器连接”?这些问题都属于权利要求解释的范畴,而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无关。


作者:邓超  法学博士   公号IP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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