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利于最新技术的迅速传播,使有关部门、单位及早了解最新技术发展动向,制定发展战略;(2)可以避免重复研究,减少研发过程中的浪费;(3)可以在他人发明的启迪下,促使新技术的更快研发;(4)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以减少审查工作可能出现的差错。
对于申请人来说,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公众就可以得知申请的内容,有可能实施该发明,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利益,必须给予一定的保护,这就是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由于此时发明专利申请还未经实质审查,有相当一部分最后会被驳回,考虑到公众的利益,申请人无权要求停止实施,但可以要求补偿。因此,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一般的情况下,在发明专利公开后,申请人如果获悉有的单位或个人实施了他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可以先发一个通知,说明该发明已经申请专利,要求对警告后的实施行为支付适当的费用。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警告通知的问题,但在实践中,通常应当这样做。如果实施单位接到申请人的警告通知后,以有关发明尚未被授予专利权为理由拒绝支付适当的费用,那么,申请人可以设法保留证据,等专利授权后再索取。在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法律给予了有一定限度的的保护,最终还是取决于专利的授权。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按正常程序应当在申请日以后满十八个月才予以公开。公开以后将可以获得临时保护的权利。申请人出于种种考虑,例如:
①为了尽快将发明推向市场,寻找到合适的买方,需要尽早公开发明内容。
②为了制止他人无偿利用其申请专利的发明,需要及早获得临时保护。
③在提出实审请求以前,获得一段尽可能长的时间来听取市场和公众的意见,以便决定是否提出实质请求。
④防止他人就类似发明获得专利,要以请求提前公开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