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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专利的时机

作者:卢梓雄  来源:潮睿  发表时间:2019/12/6 15:40:37   浏览:

作者:卢梓雄

单位:汕头市潮睿专利事务有限公司

日期:20161011

我国的专利制度实行先申请为原则,即是说,就同一份发明创造,谁先提出专利申请,那么他就拥有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就能够依法行使专利法所赋予的权利,禁止他人(其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即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有技术创新的产品或构思,都应及时申请专利进行保护,以阻止他人的仿造而造成自身权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避免他人完全照抄该项技术进行专利申请,反过来对自己造成制约。

下面我们通过我司经办的一个具体案例来进一步分析、说明及时申请专利保护的重要性。

汕头市一家从事金葱粉、珠光粉等生产、经营的公司(以下称甲方),原先一直致力于开拓市场,加上对专利的不了解,该公司所经营的产品均没有实施专利保护,一直以来也比较顺利,因此对专利很不重视。然而,几年前,正当该公司的产品打开销路的时候,珠江三角洲一家公司(以下称乙方)向汕头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维权请求,要求不少的经济赔偿,并要求停止生产、销售等侵权行为,维权请求的理由是甲方的一项产品侵犯了乙方的专利权。甲方由于之前没有接触过侵权纠纷的案件,相当紧张,一时束手无策,后经合作伙伴的介绍,选择我司作为其诉讼代理。我司接受代理委托后,仔细分析涉嫌侵权产品的结构特征,以及乙方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内容,得出的结论是涉嫌侵权的产品确实落入乙方专利的保护范围,确实属于专利侵权行为,这意味着甲方将面临不少的经济赔偿并且不能继续生产、销售该类产品。但我司并没有就此放弃,坚持“为本地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基本原则,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服务态度、“为客户解决问题”的宗旨,为了维护委托人甲方的权益,我司进行海量检索,并检索到两份对比文件,其中一份为韩国专利,另一份为中国专利。在取得这两份对比文件后,我司在甲方的委托下,依据专利法第45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合议组提出宣告上述乙方专利无效的请求,我司在无效请求书中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 款、专利法第22条第3 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分别就乙方专利没有新颖性、没有创造性、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充分论证,经过激烈的辩论,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合议组同意我司的请求,宣告上述乙方专利为无效专利。甲方因此也不会侵犯乙方的专利权,无需对其进行经济赔偿,可以继续生产、销售,避免了损失。

上述案例中,暂且不论乙方专利的技术来源,乙方先提出专利申请,就拥有该项技术的专利权,而宣告专利权无效是相当困难的,不仅需要充足的证据,而且需要纯熟的答辩技巧,上述案例中,如果我们没能检索出那两份对比文件,如果没有我们的尽力争取,就无法宣告乙方专利无效,甲方对乙方的侵权事实就会被认定,甲方就会面临不少的经济赔偿并且不能继续生产、销售。从上述案例同样可以得出,无论单位或个人,都应及时将自身拥有的技术申请专利,进行专利保护;当碰到专利侵权纠纷时,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诉讼代理,专利代理机构拥有一般律师事务所无可比拟的优势,专利代理机构能够精准判断是否侵权、能够为了出谋划策打赢专利官司、能够在诉讼过程中以自身广博的专业知识为了谋取******的经济效益、能够为你真正解决问题。

经过这件事之后,甲方充分认识到及时进行专利保护的重要性,将其拥有的技术都申请了专利,而且自此之后新开发出的技术也都及时申请专利,以便随时进行维权,掌握主动权,最起码也能够起到自我保护的作用,避免他人完全照抄该项技术进行专利申请,反过来对自己造成制约。

及时将成熟技术申请为专利固然重要,但从专业的角度来看,这并不是申请专利的******时机,因为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的流动容易造成泄密,产品一旦走向市场,别人就能够仿造,能够据此对后面申请的专利提出无效。另外,技术公开导致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或创造性。依中国专利法规定,技术公开包括展会公开和销售公开,当产品在市场上畅销时,实际上他人通过购买、解剖产品的结构就能够获得产品的相关技术,这就相当于将技术公开给公众,此时再申请专利,他人则可以收集该产品在申请日之前的相关信息,并以此进行抗辩或进行无效,那么,即使能够获得专利权,该专利权的稳定性也相当差。

因此,我们建议,只要有可行的构思,就应及时申请专利,这样时机最好,当产品开始走向市场时,就能够获得专利权,对产品能够进行充分、有效的保护,而且,在构思阶段提出的专利申请由于不受具体方案的制约,往往能够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对于技术方案的改进、完善等,这无需担心,一般都会受到构思阶段提出的专利申请的保护,如果有较大改进或者想要更明确地维权,则建议在改进的基础上继续申请专利,这样专利要求保护的内容更加具体,无可争议,维权更加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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