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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撰写及审查意见:低反射型触控显示器件

作者:  来源:潮睿  发表时间:2019/12/6 15:44:27   浏览:
①案件基本情况:
由本公司代理撰写及申请的发明专利,名称为“低反射型触控显示器件”,申请号为“201110059270.6”,申请人为“汕头超声显示器有限公司”,该案件的主权利要求为“一种低反射型触控显示器件,包括电容触摸屏、显示单元、上偏光板和胶层,其特征是:上偏光板通过胶层贴附在电容触摸屏的内侧面,上偏光板和电容触摸屏所构成的结合体可拆卸安装于显示单元的外侧,上偏光板的内侧面与显示单元的外侧面相对。”

本案件实际上相当简单,触控显示器件的层状组成与现有技术一模一样,均包括电容触摸屏、显示单元、上偏光板和胶层,而且主要部件的结合次序也与现有技术一样,只是将上偏光板与触摸屏先结合为一整体,然后该结合体再可拆卸安装在显示单元的外侧。


②审查意见:

由于本案件层状组成与现有技术一模一样,审查员很容易检索到现有相关技术,并据此否定主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在否定了主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基础上,审查员处理起来相当简单,直接将各从属权利要求的改进都陈述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等,进一步否定了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③答复意见:
接到审查意见之后,我们的代理人与汕头超声显示器有限公司的工程师进行深入探讨,然后对对比文件和本申请进行详细的剖析,找出本技术方案的关键,最后形成如下的意见陈述书:
(一)、现有技术中,触控显示器件包括触摸屏和显示装置,其中显示装置包括上偏光板、显示单元和下偏光板,触摸屏和显示装置均分别制作完成后,将触摸屏安装到显示装置的外侧面上,以达到触控、显示的目的。显示装置都是采用胶层将上偏光板和下偏光板贴合到显示单元的两侧面,即是说现有技术中上偏光板与显示单元结合为一整体,不存在将上偏光板从显示装置中拆分出来,并将上偏光板结合到触摸屏内侧面的技术方案。
(二)、对比文件1正是基于上述现有技术的一种方案,即是将触摸屏安装到显示装置的外侧面上,由于触摸屏内侧面与显示装置的上偏光板外侧面之间存在空气层,出现了两个反射界面,势必产生强烈的反射光,因此,对比文件1中需要在触摸屏的外侧面设置光调节片(偏光片)230,以减弱反射光。这样既增加了一个光调节片(偏光片)230的成本,又增加了制造工序的复杂程度。还有,光调节片(偏光片)230需通过胶层与触摸屏外侧面贴合,即是触控显示器件整体上增加了光调节片(偏光片)230和胶层的厚度,这与触控显示器件轻薄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
(三)、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1)上偏光板通过胶层贴附在电容触摸屏的内侧面;(2)上偏光板和电容触摸屏所构成的结合体可拆卸安装于显示单元的外侧。由于上偏光板通过胶层与电容触摸屏结合为一整体,因此,触摸屏内侧面与上偏光板外侧面之间不存在空气层,而空气层出现在上偏光板内侧面与显示单元外侧面之间,即是改变了空气层在整个触控显示器件中的位置,由于空气层处于上偏光板的内侧,由空气层而产生的两个反射界面均处于上偏光板的内侧,反射光要射出触控显示器件,必须经过上偏光板,因此,上偏光板对反射光起到极大的减弱作用。本申请这种将上偏光板贴附到电容触摸屏内侧面,使得空气层处于上偏光板内侧的结构,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外界光入射到触控显示器件后的反射光,减少反射光进入到操控者眼睛内,从而提高了其强光下的可读性。而且,需要与电容触摸屏贴合的只是上偏光板,远比将整个显示装置与电容触摸屏贴合的难度小得多,在贴合的过程中,会发生损坏的只是触摸屏和上偏光板,甚至只是上偏光板损坏,而显示单元不用贴合,不会损坏,损坏程度降到最低,大大提高了产品良率;与对比文件1相比,少了光调节片(偏光片)230的成本,及降低了制造工序的复杂程度;厚度更小,更符合触控显示器件往轻薄方向发展的需要。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显著的进步。
(四)、由于现有技术中显示装置是一不可拆分的整体,上偏光板均是通过胶层与显示单元结合,并不是与触摸屏结合(其缺点见上述一、二部分),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并不是惯用技术手段;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使得本申请的触控显示器件与现有技术的触控显示器件在层状结构上的不相同,现有技术(包括对比文件1)中触控显示器件的层状结构都是由外到内依次包括触摸屏-空气层-上偏光板-胶层-显示单元-胶层-下偏光板,而本申请的层状机构则是依次包括触摸屏-胶层-上偏光板-显示单元-胶层-下偏光板;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记载,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1)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达到改变空气层的位置、使由空气层产生的反射界面处于上偏光板内侧,从而实现减弱反射光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④结果:

由于对技术理解透彻,在意见陈述书中对结构原理、有益效果陈述充分,特别是强调本申请主权利要求的关键点“上偏光板直接贴附在触摸屏内侧”,由此使得触摸屏内侧面与上偏光板外侧面之间不存在空气层,而空气层出现在上偏光板内侧面与显示单元外侧面之间,即是改变了空气层在整个触控显示器件中的位置,由于空气层处于上偏光板的内侧,由空气层而产生的两个反射界面均处于上偏光板的内侧,反射光要射出触控显示器件,必须经过上偏光板,因此,上偏光板对反射光起到极大的减弱作用。有理有据地突出本申请主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具有充分的说服力,最终,审查员接受了我们的观点,授予该案件发明专利权,更重要的是,还保住了主权利要求,使得该发明专利获得非常大的保护范围。


⑤总结:
审查员站在维护公众利益的立场,总是设法要否定发明的创造性,这自然也合理。而本公司作为申请人的代表,当然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审查意见陈述过程中,与申请人进行充分探讨的基础上,对现有技术和本案件作了深层次的剖析,据理力争,最终说服审查员予以授予发明专利权,充分体现了本公司服务队伍专业、高素质的优势。

另外,在撰写主权利要求的时候,我们进行了充分的概括“上偏光板和电容触摸屏所构成的结合体可拆卸安装于显示单元的外侧”,从而囊括了各种各样的安装方式,使主权利要求获得非常大的保护范围,这充分体现了本公司在申请案件上的撰写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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