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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成功案例:金葱粉

作者:  来源:潮睿  发表时间:2019/12/6 15:48:04   浏览:

该案例刊登于2013.6.18汕头日报民生版

①案件基本情况:

汕头市一家从事金葱粉、珠光粉等生产、经营的公司(以下称甲方),原先一直致力于开拓市场,加上对专利的不了解,该公司所经营的产品均没有实施专利保护,一直以来也比较顺利,因此对专利很不重视。然而,几年前,正当该公司的产品打开销路的时候,珠江三角洲一家公司(以下称乙方)向汕头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维权请求,要求不少的经济赔偿,并要求停止生产、销售等侵权行为,维权请求的理由是甲方的一项产品侵犯了乙方的专利权。

②处理结果:

甲方由于之前没有接触过侵权纠纷的案件,相当紧张,一时束手无策,后经合作伙伴的介绍,选择本公司作为其诉讼代理。本公司接受代理委托后,仔细分析涉嫌侵权产品的结构特征,以及乙方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内容,得出的结论是涉嫌侵权的产品确实落入乙方专利的保护范围,确实属于专利侵权行为,这意味着甲方将面临不少的经济赔偿并且不能继续生产、销售该类产品。但本公司并没有就此放弃,坚持“为本地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基本原则,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服务态度、“为客户解决问题”的宗旨,为了维护委托人甲方的权益,本公司进行海量检索,并检索到两份对比文件,其中一份为韩国专利,另一份为中国专利。在取得这两份对比文件后,本公司在甲方的委托下,依据专利法第45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合议组提出宣告上述乙方专利无效的请求,本公司在无效请求书中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 款、专利法第22条第3 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分别就乙方专利没有新颖性、没有创造性、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充分论证,经过激烈的辩论,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合议组同意本公司的请求,宣告上述乙方专利为无效专利。甲方因此也不会侵犯乙方的专利权,无需对其进行经济赔偿,可以继续生产、销售,避免了损失。

③总结:

上述案例中,暂且不论乙方专利的技术来源,乙方先提出专利申请,就拥有该项技术的专利权,而宣告专利权无效是相当困难的,不仅需要充足的证据,而且需要纯熟的答辩技巧,上述案例中,如果本公司没能检索出那两份对比文件,如果没有本公司的尽力争取,就无法宣告乙方专利无效,甲方对乙方的侵权事实就会被认定,甲方就会面临不少的经济赔偿并且不能继续生产、销售。从上述案例同样可以得出,无论单位或个人,都应及时将自身拥有的技术申请专利,进行专利保护;当碰到专利侵权纠纷时,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诉讼代理,专利代理机构拥有一般律师事务所无可比拟的优势,专利代理机构能够精准判断是否侵权、能够为了出谋划策打赢专利官司、能够在诉讼过程中以自身广博的专业知识为了谋取******的经济效益、能够为你真正解决问题。

经过这件事之后,甲方充分认识到及时进行专利保护的重要性,将其拥有的技术都申请了专利,而且自此之后新开发出的技术也都及时申请专利,以便随时进行维权,掌握主动权,最起码也能够起到自我保护的作用,避免他人完全照抄该项技术进行专利申请,反过来对自己造成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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